罐籠的防墜器應滿足什么要求?
2021-11-11 11:02:10
5.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
5.1 試驗前檢查要求
5.1.1 新安裝的防墜器應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(chǎn)品安全標志;
5.1.2 對于制動繩防墜器,使用企業(yè)應確保緩沖器、制動繩張緊裝置、連接器完整,其螺紋連接件和鎖緊件應齊全、牢固,并有防松措施;緩沖器末端緩沖繩的余留長度應為制動距離的2倍以上,緩沖繩的端部,必須用合金澆成椎體形,且合金澆注處得鋼絲無抽出現(xiàn)象;制動繩應處于張緊狀態(tài),且無妨礙制動繩運動的障礙;
5.1.3 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抓捕機構不應存在變形,不應存在偏斜相咬現(xiàn)象,抓捕器的運動零件間不應落入雜物;
5.1.4 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件,應動作靈活,軸銷齊全;對于抓捕機構為非滾動型滑楔的制動繩防墜器,連桿行程與行程之比應小于3/4;對于抓捕機構為滾動型滑楔的制動繩防墜器,滾動楔子外露長度應為(220±5)mm;制動繩防墜器導向套的磨損應在極限范圍之內(nèi)。
5.2 靜負荷試驗技術要求
5.2.1 靜負荷試驗時,被檢驗防墜器應能穩(wěn)定地制動住提升容器;
5.2.2 靜負荷試驗時,對于木罐道防墜器和鋼罐道防墜器,抓捕器下滑距離應小于200mm;對于制動繩防墜器,抓捕器下滑距離應小于40mm;
5.2.3 對于制動繩子防墜器,靜負荷試驗時,緩沖繩在緩沖器中不得有拉動現(xiàn)象。
5.3 脫鉤試驗技術要求
5.3.1 脫鉤試驗時,被檢驗的防墜器應能穩(wěn)定地制動住提升容器;
5.3.2 兩組抓捕機構制動時的動作時間差,用提升容器通過的距離來表示,不得超過0.5m;
5.3.3 防墜器動作空行程時間不應大于0.25s;
5.3.4 對于木罐道防墜器和鋼罐道防墜器,防墜器下滑距離不應超過400mm,提升容器相對于井架的下落高度不應小于600mm;對于制動繩防墜器,防墜器相對于制動鋼絲繩下滑距離不應超過150mm,提升容器相對于井架的下落高度高度應小于400mm;
5.3.5 對于制動繩防墜器,實際載重試驗時,緩沖繩必須由緩沖器中拉出,緩沖鋼絲繩拉出的長度不應大于400mm;
5.3.6 防墜器制動過程中的負加速度應符合以下要求;
a) 在小終端載荷(空載)時,允許負加速度不大于50.0m/s2,制動過程持續(xù)時間不應超過0.25s;
b) 在終端載荷(實際載重)時,制動繩防墜器的負加速度不應小于10.0 m/s2,當終端載荷同小終端載荷的比值大于3.0或提升容器裝有尾繩時,制動繩防墜器的負加速度不應小于5.0 m/s2;木罐道防墜器和鋼罐道防墜器的負加速度不應小于5.0 m/s2。
6.試驗方法
6.1 檢查要求檢驗方法
6.1.1 對于新安裝使用的防墜器,使用單位應提供制造企業(yè)生產(chǎn)該防墜器的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(chǎn)品安全標志有效證明;
6.1.2 檢驗前,防墜器使用單位應對井架、緩沖繩、連接器、罐道、制動繩、懸掛裝置、傳動機構、抓捕機構、驅動彈簧及制動繩張緊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;更換磨損超過極限的零部件(包括制動鋼絲繩和緩沖鋼絲繩);
6.1.3 檢查制動繩防墜器的緩沖器、制動繩張緊裝置、連接器及相關部件,應滿足5.1.2和5.1.3的要求;
6.1.4 將提升容器停放在井口封蓋物上,放松提升鋼絲繩,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件應符合5.1.4的要求,重復三次。
6.2 靜符合試驗方法
6.2.1 應在按6.1條款檢驗合格后方能進行靜負荷試驗;
6.2.2 將提升容器停放在井口封蓋物上(井口封蓋物強度足以支撐提升容器突然下墜),放松提升鋼絲繩,使防墜器動作,采取有效措施,將防墜器處于動作狀態(tài)下的提升容器提起,上提高度約為0.6—0.7m,然后輕輕下放,當提升容器停穩(wěn)后,檢查防墜器是否能穩(wěn)定的制動住提升容器,測量防墜器和罐籠下滑的距離;共上提三次,每次提升高度應大于前一次,以避免在同一位置抓捕罐道(或制動繩),檢驗結果應符合5.2.1和5.2.2條款的要求;
6.2.3 對于制動繩防墜器,檢查緩沖繩在緩沖器中的狀況,應符合5.2.3條款的要求,否則應對緩沖器進行調整,并重新按6.2.2條款進行試驗;
6.2.4 靜負荷試驗后,應檢查防墜器的零部件是否損壞或產(chǎn)生變形,否則應對相應的零部件進行更換,并重新進行試驗。
6.3 脫鉤試驗方法
6.3.1 脫鉤試驗應在靜符合試驗合格后進行。提升容器空載和實際載重條件下各進行一次脫鉤試驗,先進行空載條件下的脫鉤試驗,當空載條件下脫鉤試驗合格后,方可進行實際載重條件下的脫鉤試驗。空載脫鉤試驗后,應對井架、緩沖繩、罐道、制動繩、懸掛裝置、傳動機構、抓捕機構、驅動彈簧、連接裝置及制動繩張緊裝置等進行檢查和恢復;
6.3.2 試驗時,井口封蓋物的強度應足以支撐提升容器突然下墜。在連接裝置與主拉桿之間連上脫鉤器,將提升容器提升至井口封蓋物上方約1.5m處,特提升容器穩(wěn)定后,下放提升容器,打開脫鉤器,測量各數(shù)據(jù);
6.3.3 測量抓捕點之間垂直方向的距離參數(shù),其值應符合5.3.2條款的要求,檢驗儀器應使用分辨率不低于1mm的長度測量器具;
6.3.4 防墜器空行程時間用分辨率不低于0.01s的專用檢驗設備檢驗,也可通過測量空行程距離計算得出,檢驗結果應符合5.3.3條款的要求;測量控行程距離的檢驗儀器應使用分辨率不低于1mm、度不大于±1mm的長度測量器具;
6.3.5 檢驗防墜器的下滑距離及提升容器相對井架的下落高度,其檢驗結果應符合5.3.4條款的要求;測量制動繩防墜器的緩沖繩由緩沖器中拉出的長度,檢驗結果應符合5.3.5條款的要求;檢驗儀器應使用分辨率不低于1mm、度不大于±1mm的長度測量器具;
6.3.6 防墜器制動過程中的負加速度用分辨率不低于0.1m/s2,度不低于2.0%的專用檢驗設備檢驗,也可通過進行零脫鉤試驗,測量提升容器對木(鋼)罐道或制動鋼絲繩的相對降落高度、緩沖距離等計算得出防墜器制動過程中的負加速度和制動持續(xù)時間,檢驗結果應符合5.3.6條款要求;
6.3.7 脫鉤試驗后,應檢查防墜器的零部件是否損壞或產(chǎn)生變形,并恢復至正常運行狀態(tài)。
7 檢驗和判定規(guī)則
7.1 應由安全生產(chǎn)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安全生產(chǎn)檢查檢驗機構檢驗和判定;
7.2 按本標準5.2和5.3條款規(guī)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,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時,
檢驗結論判定為:合格。
8 檢驗周期
8.1 安裝使用的防墜器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;
8.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按本標準要求進行檢驗;
a) 新安裝、大修后投入使用前;
b)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,重新投入使用前;
c) 經(jīng)過重大自然災害可能使井架或罐道結果件強度、剛度、穩(wěn)定性受到損壞的提升機系統(tǒng)使用前。